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枣庄仲裁服务信息,充分发挥仲裁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枣庄仲裁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仲裁工作实际,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枣庄仲裁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和依申请公开信息三种属性。
下列仲裁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1)领导工作分工、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仲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仲裁有关政策、发展规划;
(3)经审查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
(4)主要业务流程、工作动态、公示公告和办事指南;
(5)公务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仲裁信息。
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下列仲裁信息不予公开:
(1)涉及国家秘密的;
(2)涉及商业秘密的;
(3)涉及个人隐私的;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仲裁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仲裁信息,可以予以公开。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其他仲裁信息,原则上纳入依申请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特定主体的信息;
(2)失效但仍有可能为公众利用的信息;
(3)主动公开成本较高的信息;
(4)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管理行为无关的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机关内部机构的人事任免、内部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等;
(5)其他仲裁信息。
(二)公开形式
应当主动公开的仲裁信息,要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枣庄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
(http://www.zzzcw.org.cn/);
(2)市内主要新闻媒体;
(3)信息公告栏、公开栏等设施;
(4)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或有关宣传资料;
(5)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仲裁信息的形式。
其中,枣庄仲裁委员会门户网站是仲裁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仲裁信息的,应采取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文档形式);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单位代为申请。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的当天进行登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秘书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仲裁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按照规定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仲裁信息;
(3)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不属于秘书处信息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有关机构名称;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5)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6)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公民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由秘书处综合科统一受理和回复。对公民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综合科不能直接回复的,送相关科室办理,并注明限办日期。限办日期一般为1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综合科负责同志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仲裁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秘书处依法向申请获取仲裁信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有关仲裁信息,只能收取提供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项的成本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和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有关规定,生活困难的申请人,经本人申请、综合科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应根据实际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或帮助。
三、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仲裁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仲裁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
枣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综合科
办公地址:枣庄市新城光明大道1379号司法局大楼二楼东首216室
邮政编码:277800
办公时间:8:30-12:00 13:0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0632-335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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