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公告
关于做好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的公告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多点频发、波及范围广、涉及人群复杂,防控形势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当前省、市疫情防控要求,确保防控发展两不误,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仲裁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立案工作提倡线上进行。需要提交案件受理办理有关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邮箱发送网上办理方式;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补交相关材料,建议选择EMS快递邮寄方式,尽量避免当面提交,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立案科联系电话:0632-3351589;审理科联系电话:0632-3335557;联络科联系电话:0632-3337567;办公室联系电话:0632-3352110。
二、现场业务办理须严格遵守防控要求。确有必要需到本委现场办理仲裁事项的人员,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接受工作人员的安全、防疫检查。主动配合进行体温检测,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同乘查询结果并进行登记。疫情发生地区入(返)人员还需进行2次核酸检测(间隔24小时),其中一次可以是抵达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红、黄码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区域。
三、案件庭审活动实行动态管理。市外低风险区的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来枣庄开庭的,抵达枣庄后需前往就近核酸检测点进行1次核酸检测;当事人、代理人来自中高风险区的案件,非必要不再安排庭审活动。如已安排的,按规定办理延期或者采取书面、网络形式审理;如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开庭时间变更,相关案件承办仲裁秘书提前告知当事人、代理人及仲裁员;申请仲裁退费、案件信息查询、阅卷等其他仲裁活动的,如无急需请尽量延期进行。
四、切实增强自我防护意识。本委工作人员要自觉服从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纪律,带头执行“非必要不离枣”,减少人员流动、扎堆聚集。同时,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在办公区域内外人员聚集的公共区域采取消毒、体温检测、要求相关人员佩戴口罩等卫生防护措施,从严从实做好疫情防控。
疫情防控期间,枣庄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本地疫情防控政策变化要求,采取相应具体防控措施,确保有效应对突发疫情,并一如既往地努力提供优质仲裁服务。
枣庄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14日
相关文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