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
枣庄仲裁委员会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科室、各仲裁当事人:
根据中央、省市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经本会研究决定,现就近期立案、开庭等仲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拟近期到本会办理立案、来访、递交文书材料等事项的,建议相关人员提前电话沟通,改用特快专递等方式办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适用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本会难以按规定时限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二、疫情防控期间的开庭、仲裁庭合议等仲裁活动全部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未组庭的仲裁案件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安排组庭。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市无法到本会参加仲裁庭审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仲裁法》第四十一条及《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我会及仲裁庭书面申请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我会及仲裁庭决定。
四、鉴于仲裁立案室、仲裁庭系公共场所,疫情防控期间,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如仲裁当事人确需来我会的,应自觉佩戴口罩;体温异常的,务请先行就诊。
五、仲裁立案科室联系电话:0632-3351589。
仲裁审理科室联系电话:0632-3335557。
六、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调整带来的不便,敬请仲裁当事人谅解。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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