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管理办法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保证公正、和谐、诚信、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枣庄仲裁委员会章程》《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仲裁员是根据《仲裁法》规定,由枣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聘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的专业人员。
第二条 仲裁员应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会的内部规定,积极宣传、实施《仲裁法》,保证公正、廉洁、高效地审理仲裁案件,依法行使仲裁员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仲裁员的聘用
第三条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的各项内部管理规定;
(三)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
(四)身体健康,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五)年龄不满65周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但不宜超过70周岁。
第四条 来自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当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热爱仲裁事业,自愿担任仲裁员的人员,经本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或本人所在单位、本会派出机构推荐,可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报表》;
(二)工作单位、本会派出机构推荐意见;
(三)学历证明;
(四)任职资格证明;
(五)专业学术论文;
(五)本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本会秘书处对上述第五条中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凡认为具备仲裁员资格条件的,拟定仲裁员拟聘人员名单,报本会委员会会议审议。审议通过者,本会予以聘任并颁发仲裁员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仲裁员的聘期最长五年,与本届委员会聘期相同。仲裁员聘期届满仍希望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应当向本会提出申请,是否续聘由本会决定。
第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聘:
(一)不遵守本会规定,不按程序审理案件的;
(二)不能公平公正地审理案件的;
(三)经年终考评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
(四)有违纪违法行为,被本会解聘或除名的。
第九条 仲裁员未被续聘的,在原聘任期内担任案件仲裁员且该案尚未审结的,可以继续审理该案直至作出裁决,但本人不愿意继续审理的除外。
第三章 仲裁员的管理
第十条 仲裁员被聘任后,本会秘书处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同时建立仲裁员档案。
仲裁员应按照本会规定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合格的,本会加盖年度考核合格印章;不参加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仲裁员工作。
第十一条 仲裁员在聘任期内,因工作或者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可以向本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可以不再担任仲裁员。
第十二条 仲裁员的权利:
(一)按照《仲裁法》及本会内部规定开展仲裁业务;
(二)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办理仲裁案件并按规定领取办案报酬。
第十三条 仲裁员的义务:
(一)宣传《仲裁法》,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二)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组织的学习、培训;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四)接受本会管理和当事人监督。
第十四条 仲裁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勤勉敬业,平等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公正、及时地办理仲裁案件。
第十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主动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代理人或提供过法律咨询服务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第十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有权将其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的;
(二)在一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明知案件审理期间有出国、出差任务或外派学习计划,仍接受选定或指定的;
(四)隐瞒《仲裁法》规定的法定回避事由的;
(五)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又不事先向本会报告,影响仲裁工作开展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仲裁员培训的;
(七)有本会《章程》规定的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 仲裁员必须严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案卷带出本会;
(二)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人员泄露案情;
(三)丢失案件有关材料。
仲裁员违反上述规定的,本会视情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解聘或除名。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会依据有关规定将其除名,并予以通报: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十九条 仲裁员被警告、解聘、除名均记入仲裁员档案。仲裁员被解聘、除名的,或在聘期内连续三次受到警告处分的,仲裁员资格将自动取消。凡被除名的仲裁员,本会永不再聘任。
第四章 仲裁员的培训
第二十条 仲裁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仲裁实务、仲裁理论、仲裁文化、仲裁员职业操守、《仲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本会采取集中、分期、分批、分专业等方式对仲裁员组织培训。培训一般采用讲座、交流、研讨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仲裁理论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制订仲裁员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具体实施。仲裁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应记入仲裁员档案。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的培训情况作为本会考评仲裁员的一项重要内容。仲裁员聘期内至少参加一次培训,否则本会有权不在具体案件中指定其担任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当事人选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新聘任仲裁员应接受培训后再接受当事人选定或本会主任指定,参与案件审理。
第五章 仲裁员的考核考评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立仲裁员考评领导小组。
仲裁员考评在仲裁员考评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分为综合考评和日常考评。综合考评每年进行一次,考评结果记入仲裁员档案。日常考评为仲裁员报酬发放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仲裁员考评主要包含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一)职业操守、敬业精神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审理及调解水平;
(三)文书制作水平;
(四)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
(五)参加活动及培训情况。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考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仲裁员考评优秀的,将被本会主任优先指定为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连续两年考评不称职的,本会将予以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枣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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