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考核办法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提高仲裁案件的质量和效率,树立本会公正、廉洁、高效的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枣庄仲裁委员会章程》《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员考核办法》是对本会《仲裁员管理办法》中有关仲裁员考核部分的细化。
第三条 仲裁员的考核包括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四条 日常考核主要是针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
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主要通过办案秘书及仲裁一科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评价、仲裁员办案情况互评展开。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实行一案一评。
第五条 办案秘书对仲裁员考核的项目及所占分值。
基本项目如下(共计100分):
1、主动披露可能引起回避的事由(10分);
2、庭前合议,制定审理方案,拟定庭审提纲(10分);
3、及时安排开庭,按时到庭审理,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10分);
4、开庭时严格遵守仲裁庭纪律,不随意离席走动,不打电话、吸烟或进行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10分);
5、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不与当事人辩论,不进行提示性询问,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都有充分陈述主张的权利(20分);
6、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有向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透露仲裁秘密的现象(15分);
7、及时合议,作出裁决,不超审限(15分);
8、与办案秘书的相互配合度(10分)。
加分项目如下(20分)
1、在保证公正的前提下,在规定的审限内提前结案(共6分,每提前一个月加2分);
2、仲裁办案技巧高超,亲和力强,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5分);
3、所办案件较为复杂,社会影响力大,为本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5分);
4、结案后针对双方当事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合理化建议或仲裁寄语(2分);
5、倾心于仲裁事业,善于通过个案办理总结有益的经验,撰写有价值的研究文章或办案心得(2分)。
减分项目如下(20分)
1、仲裁员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仲裁员(因出国、生病住院等特殊原因要请假)。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扣5分;
2、仲裁员接受当事人选定或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担任仲裁员后,要确保开庭时间,经两次预约仍不能确定开庭时间的,扣5分;
3、最后一次开庭后3日内,仲裁庭要及时合议,经两次通知仍不参加合议的,扣5分;
4、最后一次开庭后15日内仲裁庭要依据合议意见写出裁决书,一般由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书,其他仲裁员要在接到裁决书草稿后3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并交办案秘书,无正当理由超过期限的,扣5分;
5、仲裁员当年经办案件考核分数累计计算,依照本办法累计减分超过40分的当年内不再指定担任仲裁员,年终考核将列为不合格,次年建议仲裁委员会不再聘用;
案件仲裁完毕后,办案秘书对以上测评项目打分并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总体评价,并将考核情况送交仲裁一科。
第六条 当事人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评价项目:
1、仲裁员开庭有无迟到、早退及缺席现象;
2、仲裁员仪容仪表情况;
3、仲裁员有无酒后开庭的现象;
4、仲裁员开庭时有无随意离席走动、打电话、吸烟或进行其他与庭审无关的活动;
5、营造良好的庭审氛围,公正中立,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进行当庭辩论;
6、有无指导、诱导、暗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情况;
7、体现仲裁的特点,充分尊重当事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8、能否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调解;
9、裁决结果的公正合理性;
10、能否在规定时间内结案;
11、仲裁员是否有私下接触当事人的现象;
12、办案过程中仲裁员有无收受当事人的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
案件仲裁完毕后,双方当事人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以上项目的评价并将考核情况送交仲裁一科。
第七条 仲裁员办案情况互评项目:
(一)仲裁庭其他仲裁员对首席仲裁员的评价项目:
1、首席仲裁员控制庭审节奏和秩序的能力;
2、首席仲裁员业务专长如何;
3、首席仲裁员有无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情况;
4、是否能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辩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5、庭审中是否随意发表结论性意见;
6、有无在当事人面前直接反驳其他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暴露仲裁庭内部意见的分歧;
7、首席仲裁员的沟通协调能力;
8、首席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
9、首席仲裁员起草裁决书的水平;
10、首席仲裁员的办案思路与技巧;
11、首席仲裁员对其他两位仲裁员的意见是否尊重。
(二)首席仲裁员对仲裁庭其他仲裁员的评价项目:
1、仲裁员是否有迟到、早退、缺席现象;
2、仲裁员有无违反仲裁庭纪律的情况;
3、仲裁员的工作责任心;
4、是否能公正、中立地对待双方当事人,不与当事人辩论,保障双方当事人充分陈述其主张;
5、发表的意见是否过于偏颇或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6、庭审中是否随意发表结论性意见;
7、有无在当事人面前直接反驳其他仲裁员的意见或者暴露仲裁庭内部意见的分歧;
8、仲裁庭评议时是否有自己的意见和见解;
9、能否配合首席仲裁员做调解工作;
案件仲裁完毕后,仲裁员将办案互评情况送交仲裁一科。
第八条 仲裁一科对仲裁员办案情况的考核项目:
1、是否在规定时限内结案;
2、仲裁程序是否合规;
3、仲裁结果是否恰当;
4、裁决书总体评价;
5、案件难易程度;
6、仲裁员工作态度;
7、仲裁员遵守纪律情况;
8、是否引发不良后果;
9、是否接受本会核阅建议;
案件仲裁完毕后,仲裁一科对以上测评项目进行评价并对每位仲裁员的办案情况作出总体评价,按程序报批后作为仲裁员报酬发放及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九条 仲裁员的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及本会各项规定的情况;
2、仲裁员的办案数量、质量,办案效率、和解调解率、自动履行率、当事人满意度的情况;
3、办理的案件有无因仲裁员的原因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
4、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活动的情况;
5、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
第十条 本会将根据仲裁员的年度考核情况作为仲裁员奖惩、续聘及解聘的依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枣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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