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纪违法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枣庄仲裁委员会
对违纪违法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枣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违纪违法仲裁员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会对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员行为规范的仲裁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条 对仲裁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二)责令退出仲裁庭;
(三)暂停仲裁工作;
(四)解聘或者除名。
第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一)不遵守仲裁员声明书的;
(二)接到案件材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拟订或者参与讨论审理方案的;
(三)庭前不阅卷,开庭时不带卷的;
(四)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五)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
(六)仲裁庭组成后,无故不参加仲裁庭工作,也未与仲裁庭秘书进行联系的;
(七)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的;
(八)庭审程序不严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
(九)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事项的;
(十)与当事人争吵或者仲裁员之间争吵的;
(十一)久调不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拖延时间的;
(十二)庭审结束后不及时合议,合议后迟迟未作出裁决的;
(十三)制作裁决书不认真,数字、文字有明显错误,不符合统一格式的。
第四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仲裁庭:
(一)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多次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三)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
(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十)、(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仲裁工作:
(一)仲裁员以代理人身份在本会代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秘书私下议论案件情况,或者向仲裁庭秘书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的要求,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秘书处的指定,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
(二)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裁决书中有严重错误,经提示,拒不改正,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五)代当事人请客送礼、了解案件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
(七)无事实依据在媒体上发表对本会或者本会作出的裁决不当言论的。
第七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三)在案件作出裁决前,向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发表意见、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外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枣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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