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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纪违法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3-28 15:36:38


枣庄仲裁委员会

对违纪违法仲裁员处理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枣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违纪违法仲裁员的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仲裁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会对违反仲裁法、仲裁规则及仲裁员行为规范的仲裁员,按照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条  对仲裁员的处理措施包括:

(一)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二)责令退出仲裁庭;

(三)暂停仲裁工作;

(四)解聘或者除名。

第三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口头警告或者书面批评:

(一)不遵守仲裁员声明书的;

(二)接到案件材料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拟订或者参与讨论审理方案的;

(三)庭前不阅卷,开庭时不带卷的;

(四)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五)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

(六)仲裁庭组成后,无故不参加仲裁庭工作,也未与仲裁庭秘书进行联系的;

(七)开庭时语言不规范、举止不文明的;

(八)庭审程序不严谨,事实调查不清楚的;

(九)开庭时使用通讯工具,随意出入仲裁庭或者从事其他与审理无关事项的;

(十)与当事人争吵或者仲裁员之间争吵的;

(十一)久调不裁或者以其他方式拖延时间的;

(十二)庭审结束后不及时合议,合议后迟迟未作出裁决的;

(十三)制作裁决书不认真,数字、文字有明显错误,不符合统一格式的。

第四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退出仲裁庭:

(一)有仲裁法规定的回避情形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多次随意变更开庭、合议时间的;

(三)多次无故迟到、早退或者缺席的;

(四)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六)、(十)、(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第五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仲裁工作:

(一)仲裁员以代理人身份在本会代理仲裁案件过程中,与本案仲裁员或者仲裁庭秘书私下议论案件情况,或者向仲裁庭秘书提出与代理人身份不相符的要求,情节严重的;

(二)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七)、(八)、(九)、(十二)项规定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

第六条  仲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本会秘书处的指定,一年内累计达三次的;

(二)有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三)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

(四)裁决书中有严重错误,经提示,拒不改正,导致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

(五)代当事人请客送礼、了解案件情况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的;

(七)无事实依据在媒体上发表对本会或者本会作出的裁决不当言论的。

第七条  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聘或者除名:

(一)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情节严重的;

(二)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

(三)在案件作出裁决前,向当事人、代理人就案件发表意见、泄漏案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外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本规定由枣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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