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裁决核阅制度
枣庄仲裁委员会
仲裁案件裁决核阅制度
为纠正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规范文字格式、减少文字计算错误,提高裁决书的制作水平,保证仲裁案件的质量,维护仲裁委员会的声誉,特建立仲裁案件裁决核阅制度。本制度自2020年3月20日起施行。
一、仲裁案件裁决核阅制度的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充分发挥我国机构仲裁的优势作用,实现仲裁委员会管理与仲裁庭独立裁决有机结合。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在尊重仲裁庭、仲裁员独立裁决的基础上,加强仲裁委员会对仲裁程序的管理监督,建立仲裁委员会对仲裁裁决的核阅制度……”。
二、案件核阅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裁决书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对于案件需要查明的事实是否根据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举证;当事人不能举证的,是否承担了举证不能的后果;
对于仲裁庭认定的证据,是否有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是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二)审查裁决书说理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仲裁庭是否依据事实、根据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分析,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于认定事实,是否在已查明的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推理;
对当事人的主张、答辩理由是否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的答复;
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判断是否有针对性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三)审查裁决书主文是否规范
裁决的主文是否依当事人的请求而依法作出的完整的可执行的裁决;
对当事人的请求或反请求是否完整的作出支持或驳回的裁决,有没有漏裁或超出请求的裁决。
(四)审查裁决书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计算是否错误
裁决书是否依照仲裁机构所要求的格式进行制作,在文字上是否有错漏、语句不通、概念不规范、逻辑结构混乱问题,在计算有关数字时,是否出现数字不准确的情形。
三、案件核阅的方式
(一)成立核阅小组
枣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设立由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及相关业务科长组成的裁决核阅小组,负责核阅工作。
(二)核阅流程
核阅小组指定一名成员具体负责某案件的核阅工作。核阅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法学理论进行分析,提出裁决核阅初步意见,反馈给仲裁庭。
仲裁庭不接受初步核阅意见的,核阅人提交核阅小组讨论统一意见后,形成最终核阅建议,书面反馈给仲裁庭。
四、案件核阅的处理
仲裁庭应当充分研究并采纳初步核阅意见,不予采纳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仲裁庭不接受核阅意见,而以仲裁委员会秘书处认为不妥的观点作出裁决并引发不良后果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对仲裁庭组成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出于仲裁员操守方面的原因而不是对法律问题的不同理解,固执己见、偏袒一方而不接受核阅建议,情节严重的,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将对仲裁庭组成人员予以解聘或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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