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管理办法
(2025年3月26日第六届枣庄仲裁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退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仲裁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文件规定执行。
根据《关于建立诉讼与仲裁衔接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鲁司〔2020〕68号)及《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文件精神,枣庄仲裁委员会诉裁衔接案件,参照诉讼费、仲裁费收费标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予以收取。
互联网仲裁案件、金融案件中涉及银行借款的案件及其他新型仲裁案件的受理费按照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仲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鲁发改价格〔2024〕89号)第二条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第四条 案件处理费用于支付仲裁机构、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仲裁机构制作仲裁文书并送达以及其他合理支出而产生的费用;
(三)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处理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30%收取。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枣庄仲裁委员会交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仲裁费。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应当自收到枣庄仲裁委员会交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预交反请求仲裁费。
第六条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枣庄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在仲裁请求中,当事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以其解除请求所涉及合同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提出确认请求而未提出具体请求金额的,以确认请求所涉及的金额作为争议金额;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效力、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或者变更、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以仲裁请求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额作为仲裁请求的标的额。
单独申请履行合同附随义务或者履行一定行为,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仲裁请求,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其他请求情形的,财产类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为请求数额,非财产类案件每件收取受理费2000元。
第七条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第三方机构人员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以及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相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增加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的,应当在收到枣庄仲裁委员会交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交纳仲裁费。
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减少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案件尚未组庭的,减少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部分相应的仲裁费用在结案时办理退回;已组庭的,不予退回。
第九条 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缓交。缓交部分应在第一次开庭前交清。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仲裁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或者缓交部分在第一次开庭前未交清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十条 仲裁费用承担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责任大小确定承担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应当在决定书、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承担的仲裁费金额。
第十一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不另行收取案件受理费。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再收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案件处理费退回50%。
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申请人请求依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50%案件受理费和50%处理费。
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请求依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30%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认定不属于本会管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枣庄仲裁委员会收取案件仲裁费,应当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与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国库。
第十六条 当事人办理退费需按要求提交退费 账号、收款收据等材料,本会收到财政部门退费资金后及时退回当事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7日起施行。
附: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表
枣庄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
争议金额(人民币) |
受理费(人民币) |
5000元(含)以下的部分 |
100元 |
5000元至50000元(含)的部分 |
按4%交纳 |
50000元至1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3%交纳 |
100000元至2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2%交纳 |
200000元至5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1.5%交纳 |
500000至1000000元(含)的部分 |
按0.8%交纳 |
1000000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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