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退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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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4-17 10:00:18
仲裁退费标准
一、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全部退回,案件处理费退回50%。
二、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申请人请求依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50%案件受理费和50%处理费。
三、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请求依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或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30%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回。
四、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处理费不予退回。
五、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庭认定不属于本会管辖,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退回全部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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