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仲裁委员会章程
枣庄仲裁委员会章程
(本章程于2020年3月20日经第五届枣庄仲裁委员会
一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枣庄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行为,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由枣庄市人民政府决定设立和组建,并依法登记,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由驻会专职人员兼任。
仲裁委员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山东省司法厅备案。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需更换三分之一组成人员。
仲裁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提出下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
上一届仲裁委员会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提名,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
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仲裁委员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度。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发展规划、修改仲裁规则、仲裁员监督管理办法等重要事项;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提出仲裁委员会秘书长人选、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人人选;
(四)确定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仲裁员、调解员薪酬管理、绩效考核方案;
(五)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在本市辖区内的分会、办事处等机构设置方案;
(六)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七)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八)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
(九)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十)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在仲裁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代表主任处理日常业务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仲裁员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仲裁员聘任资格审查和监督考核工作;调查仲裁员违规违纪问题;提出仲裁员解聘名单和除名名单。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或者委员兼任,设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应当终止并注销登记。
第三章 秘书处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管理、监督仲裁程序执行情况,核阅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决定书;
(三)具体办理仲裁案件受理、仲裁庭组庭与开庭、仲裁文书送达、档案管理等程序性事务;
(四)收取和管理仲裁费用,管理仲裁发展基金;按照规定发放仲裁员、调解员办案报酬;
(五)管理、培训仲裁员、调解员和仲裁秘书,监督仲裁员、调解员和仲裁秘书的操守情况;
(六)修订仲裁规则等相关规则报仲裁委员会会议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
(七)联系指导仲裁委员会分会工作,管理仲裁委员会设立的其他办事机构;
(八)办理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任、管理,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仲裁员
第十五条 仲裁员选聘必须进行资格审核,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仲裁委员会聘任。
仲裁员的聘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立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名册报山东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七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遵守仲裁规则的规定,保证当事人行使仲裁规则规定的权利。
第十八条 仲裁员应当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不得代表或者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枉法裁决。
第十九条 仲裁员接受案件后,应当认真、详细审阅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和材料,做好审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仲裁员开庭审理仲裁案件的,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真查明事实。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会见当事人、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进行;未经仲裁庭或者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仲裁员不得私自会见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不得单独接受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代理人交谈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应当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及时进行评议,并按规定制作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
第二十三条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审理过程、仲裁庭评议情况、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隐瞒应当回避的情形,对案件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审理案件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或者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
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仲裁调解员。仲裁调解员参照仲裁员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仲裁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财务
第二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的财务实行独立核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
属于重要项目、大额资金的开支事项,须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政府的出资;
(二)当事人交纳的仲裁费;
(三)其他规定许可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仲裁委员会终止,应当对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财产归国家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枣庄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设在枣庄市。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本2020年3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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